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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区域涉税怎么报验,关于跨地区涉税事项之前的外经证有几个问题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1-23 20:38:16 编辑:税务知识 手机版

1,关于跨地区涉税事项之前的外经证有几个问题

关于跨地区涉税事项(之前的外经证)有几个问题,可询问税局。预缴税款,不是按照外经证开具的金额作为应纳税额。是按实际交货金额预缴。如是合同约定分期付款,则是按合同约定时间和金额缴。
根据外经证预缴税款,合并的外经证,可以在开票的时候,分次抵扣的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赠卫八处士(杜甫)

关于跨地区涉税事项之前的外经证有几个问题

2,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的有效期是多长时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税总发〔2017〕103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取消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的固定有效期。税务机关不再按照180天设置报验管理的固定有效期,改按跨区域经营合同执行期限作为有效期限。合同延期的,纳税人可向经营地或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办理报验管理有效期限延期手续。
我会继续学习,争取下次回答你

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的有效期是多长时间

3,跨市经营的建筑行业企业所得税该怎么申报

依据国税发〔2008〕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和国税函〔2010〕156号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判定如何申报缴税。
你好!按现行纳税原则,企业所得税应该在企业所在地缴纳。打字不易,采纳哦!
在企业属地申报
合并报表,在企业属地申报

跨市经营的建筑行业企业所得税该怎么申报

4,听说外经证取消了那我公司在异地提供服务时是否也无需进行报验缴

首次在经营地办理涉税事宜时,仍需报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税总发〔2017〕103号)第二条第(二)、(三)款规定,跨区域涉税事项由纳税人首次在经营地办理涉税事宜时,向经营地的国税机关报验。纳税人报验跨区域涉税事项时,应当出示税务登记证件。此外,纳税人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当结清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地税机关的应纳税款以及其他涉税事项,向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填报《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

5,建筑企业跨省该怎么申报纳税

可以办《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然后到经营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期限最长为180天,外出经营结束后,由经营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注明纳税情况后,回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注销。在经营地缴纳的税收,可以抵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 营业税纳税地点:   (一)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因此,纳税人跨省从事建筑安装工程应当向工程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6,如何对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去也所得税进行有效检查

根据《公司法》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但需要在当地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就是指前面所说的分公司。《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总机构统一计算企业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总、分支机构都要办理税务登记并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监管,并按规定的比例分别就地按月或者按季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年度终了后,总机构负责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年度汇算清缴,多退少补。跨省市设立的下列分支机构不需要就地预缴:1. 税法列举的,所得税全部上缴中央国库的企业;2. 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在当地不缴纳营业税、增值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3. 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计算预缴所得税。4. 上年度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及其分支机构;5.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跨地、市(区、县)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预缴所得税的具体管理办法,根据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已经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制定。

7,跨区分支机构所得税如何申报

  问题1:   公司独立核算,可以从两部分来看:   1、公司性质上是否独立:可查看营业执照,独立核算的分公司执照上的大标题是“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非独立核算的大标题是“营业执照”;   2、税务是否独立:一般情况下纳税人不能明确分辨税务是否独立,只有税务片管员在税务系统上才能查看是否属税务独立,且无论税务是否独立核算,个人所得税、地税仍按正常企业独立申报,只有所得税税种才区分是否由总部统一核算分配。   涉及的企业所得税问题(总部在外地):   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每月的收入费用不需上报总公司,申报所得税时,除本公司应缴的所得税外,还需加上总公司分配比例表中分配给本分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和所得税额,报送的材料中还应附总公司的分配比例表。   独立核算的分公司,需在总公司当地税务机关备案该分公司为独立核算的性质,办理备案手续后,分公司申报所得税时只需申报本分公司所得税,不需提供总公司利润分配比例表。   (登记时未明确公司性质为独立核算的分公司,一般情况下税务机关是默认为非独立核算的。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可在第1次申报(预缴)所得税时,向相关税务相关申请转为独立核算。)   问题2:   无论是否独立核算,均应按相关规定建帐并编制会计报表。只有一种情况不需建制和编制会计报表的,那就是:核定征收。核定税额或税率,如果确定是核定征收后,那你也不用建帐也不用做会计报表啦,只要你开的发票额在一定范围内,每月缴的税金都不会超过核定数的。不过这种情况很少,一般是在建筑安装行业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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